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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· 亚拉中国

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/ 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Using Child Labour

颁布日期: 2002-10-01 ✅ 生效日期: 2002-12-01

📝 概述

国务院制定的规定,全面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,仅在文艺、体育等方面有严格限定的例外,并按每名童工每月处以高额罚款,旨在保护儿童并保障其受教育。

此为一般参考信息,非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
📜 法律条文 / 主要条款

实务要点:
• 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者(文艺、体育例外极少且须审批与保护)。
• 罚款通常按每名童工每月计算,情节严重可吊销执照。
• 用人单位有责任在招用前核实年龄。
• 已满16未满18周岁者为“未成年工”,享有特殊保护(禁止从事危险、夜班和过重劳动)。
• 为使用童工提供介绍的中介同样受罚。
• 学校、家长和地方机关应举报使用童工情形。

💬 实务解读

💬 此为一般性解读/意见,仅供参考,非官方法律文本,亦非法律意见。
如果你经营企业、餐厅或作坊,绝对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者,罚款很重且按每名每月计算。即使16至18周岁者也有特殊保护。招用任何人前请核实年龄。一般性指引,并非法律意见。
📎 官方来源 State Council /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(mohrss.gov.cn)
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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