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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· 亚拉中国
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/ Law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

颁布日期: 1989-02-21 ✅ 生效日期: 1989-08-01

📝 概述

对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、核实其质量、安全及标准符合性的法律。由海关(吸收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)负责。

此为一般参考信息,非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
📜 法律条文 / 主要条款

实务要点:
• 列入"法定检验目录"的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放行或出口。
• 检验涵盖质量、安全、卫生、环境和技术规范。
• 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可退运、销毁或由进口商承担费用处理。
• 可采信认可检验机构的结果以加快通关。
• 检验中弄虚作假或伪造证书将受处罚。

💬 实务解读

💬 此为一般性解读/意见,仅供参考,非官方法律文本,亦非法律意见。
在向中国进口货物前,查明是否列入法定检验目录,并提前准备合格证明。不合格货物可能在海关被退回并损失成本。一般性指引,并非法律意见。
📎 官方来源 npc.gov.cn
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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